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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作品著作權,數字版權

    發表于:2024-07-31 15:54:51 閱讀: 來源:源智知識產權

      在相互環境下,數字版權可以被定義為作者以數字方式保存、復制和分發其作品的權利。

      數字版權隨著數字出版的出現而出現。《世界知識產權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明確規定,《伯爾尼公約》第9條規定的復制權和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于數字產品。1998年美國的《數字千年版權法》和2001年新版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也有類似的規定。這意味著數字化是對傳統作品的復制,并不構成新作品,傳統作品的作者仍然享受著作權的數字作品。

      那么,在互聯網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就是如何保護作者的數字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通過復制、表演、展覽、發行、電影制作、電視、錄像或者修改、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允許或禁止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從中獲取報酬的權利。因此,任何將他人作品數字化的人都應得到原作品作者和相關權利人的授權。

      數字版權是什么意思?

      所謂的數字作品現在也指的是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具體來說:

      網絡著作權侵權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未經授權在傳統媒體上下載和發布網上作品

      這種行為具體是指未經網絡作品所有者許可,下載網絡作品并在傳統媒體上傳播的行為。網絡作品以數字0和1的形式存在,以網絡為載體在計算機之間流動。具體來說,它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在進入計算機網絡之前,它存在于紙和磁帶等傳統媒體中,只通過掃描轉換成計算機可識別的數字代碼,然后由計算機組織、處理和存儲,必要時數字化信息以文字、圖像和聲音的形式重新表達。這種網絡工作被稱為數字工作。另一個是它直接以數字形式存在于計算機中,并且從它被創建的時候就在網絡上傳輸,而它以前從未存在于傳統的載體上。這種網絡工作被稱為數字工作。網絡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具有獨創性、再現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就應該享有版權的權利。

      2.未經作者許可,在網站上傳播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

      也就是說,未經原創文學藝術等非數字作品的3人以上許可,他們的作品在互聯網上以數字形式發布,并向所有網絡用戶公開。這種行為被認定為侵權行為,因為數字化原始的非數字化文學藝術作品既不具有創造性也不具有原創性。這只是原作品現有形式和傳播方式的改變,并不影響原版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包括王蒙和張杰在內的六位作家起訴北京網絡侵權,這是一種侵犯傳統媒體作品版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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